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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■ 觀察家
  應公佈更多公民見義勇為,即便造成違法者受傷,仍屬正當防衛、不用承擔責任的案例。
  招遠血案中,六名暴徒在眾目睽睽之下,行凶殺害女市民,引發了社會公憤,也引起了“為何無人挺身而出”的討論。
  一位律師提供了一個犀利的問題截面:“我一個搞法律的,至今都沒搞清楚什麼才是正當防衛?萬一傷了暴匪,搞不好賠錢是小事,坐牢那是分分鐘的事。”,對此,有人認為,這“道破了中國當下正當防衛制度名存實亡的現狀”。
  我國《刑法》明確規定:針對“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,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,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,屬於正當防衛,不負刑事責任”。1997年版的《刑法》還增加了“無限防衛權”的規定,針對正在進行的行凶、殺人、搶劫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採取防衛行為,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,不屬於防衛過當。
  正當防衛權,在立法上很明晰,但在司法實踐中,對於正當防衛的標準控制得極其嚴格。
  就在招遠案轟動全國之時,人們發現了廣東省高法在微博上發佈的一則“防衛過當”案例:薑某濤看了侯某等人一眼,引起侯某三人追打,薑某濤警告未果後持刀亂捅,致二死一傷。在薑某濤主動投案的情況下,法院仍認為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,屬於防衛過當,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。一位法官忍不住吐槽:“被三個人圍毆還不算嚴重危及人身安全而獲得無限防衛權,那要怎麼樣才夠?”
  事實上,在不少地方,出於維護社會秩序等考慮,往往將公民的正當防衛空間壓縮得很小。比如,公民遭到非法尋釁、毆打時,一旦還手自衛,就往往被定性為“毆鬥”案,雙方都會被治安拘留。特別是沒有現場錄像的情況下,到底誰屬於尋釁方,誰屬於見義勇為,一時不好調查,不少地方本著“息事寧人”的態度,各打五十大板。這很容易挫傷了公民見義勇為的積極性。
  就招遠血案來說,事後人人都知道這是故意殺人案,當時有人挺身而出,自然算見義勇為。但反過來說,如果在邪教徒剛開始挑釁時,就有人挺身而出保護那位女士,與行凶者搏鬥,等到警方來處理時,可能那位女士並無大礙,而動手的雙方都受了傷。警方能否查清案發原由,捍衛見義勇為者的權益?還是按“誰傷重誰有理”,各打五十大板結案呢?恐怕,在目前嚴控“正當防衛”的現實背景下,答案不讓人樂觀。
  正當防衛“門檻”過高,制約公民見義勇為積極性,這是個需要被正視的問題。只有真實地向公民賦權,才能讓公民更有底氣在關鍵時刻挺身而出,不畏首畏尾。要扭轉目前的局面,相關部門應及時公佈相關公民見義勇為,即便造成違法者受傷,仍屬正當防衛、不用承擔責任的案例,以救時匡正,讓社會正氣抬頭。
  □徐明軒(法律工作者)
(編輯:SN05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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